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四章 体育产业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配备符合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用品,以及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