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群众体育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安排适合的体育活动。有体育特长、体育成绩突出的学生升学考试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