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放饵料、渔用饲料,施肥和使用兽药应当建立档案。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