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进行检查,防止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查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