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