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