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