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二)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