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