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