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