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清真标志牌而擅自悬挂清真标志或者标注“清真”字样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