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 对老年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由赡养人或扶养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赡养人或被扶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对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而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人,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老年 人追索赡养费或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