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三章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认真查处,不得推诿、拖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