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对出具的违反公证程序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应当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发现违反公证程序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应当责成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撤销或者直接作出撤销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