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公证机构对出具的违反公证程序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应当予以撤销。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发现违反公证程序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应当责成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撤销或者直接作出撤销的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