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之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

(一)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二)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三)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