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违反本条例,具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