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公证员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等有关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