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四)申请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管辖。

公证机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