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 玩忽职守,给企业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有关机关追究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