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 玩忽职守,给企业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有关机关追究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