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 玩忽职守,给企业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有关机关追究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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