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乡镇企业的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