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对向乡镇企业进行摊派和非法收费、罚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 可以向有关部门控 告、检举,有关部门应予制止,限期归还财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