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 员和农村中善经营、有技术、懂管理的各类人才创办、领办乡镇企业。科技机构、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用其管理、技术、科技成果和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参与乡镇企业投资,并获取合法收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