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 生到乡镇企业工作 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其户粮、组织关系落在所在县(市),其他关系和档案统一由当 地毕业生主管调配部门管理,职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先评定。如调往其他单位或部门连续计算工龄,并按新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