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 员和农村中善经营、有技术、懂管理的各类人才创办、领办乡镇企业。

科技机构、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以用其管理、技术、科技成果和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参与乡镇企业投资,并获取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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