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各级金融机构和信用社应积极组织资金,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支 持发展乡镇企业。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规模应逐年增加,并在贷款利率、期限上给予 适当优惠。

经国家和自治区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