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各级金融机构和信用社应积极组织资金,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支 持发展乡镇企业。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规模应逐年增加,并在贷款利率、期限上给予 适当优惠。经国家和自治区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