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九条已废止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一)重点扶持发展边远贫困地区及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乡镇企业;(二) 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三)乡镇企业发展快的地区与边远贫困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四)乡镇企业工贸小区的开发建设,外向型企业基地建设;(五)从事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工艺品生产的乡镇企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