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Chapter 3 鼓励与扶持Article 20Repealed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各级金融机构和信用社应积极组织资金,并安排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支 持发展乡镇企业。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规模应逐年增加,并在贷款利率、期限上给予 适当优惠。经国家和自治区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