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死者生前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火化。正常死亡的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无名遗体和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