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凡应火化的遗体、殡仪服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丧事承办人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确保卫生,防止污染。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