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受到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