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收费、罚款不依法使用专用票据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销毁非法单据;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