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受到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