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三节 行政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检查实行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时,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出示本条例规定的证件,如实填写检查登记簿。行政检查登记簿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并免费发送企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