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行政检查实行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时,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出示本条例规定的证件,如实填写检查登记簿。

行政检查登记簿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并免费发送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