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检查不出示证件和不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行政检查登记的,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监察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