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