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