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优化标准化工作机制,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加大标准化服务的市场供给力度,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服务,完善标准化服务生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营造标准化服务业良好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