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