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六十二条有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董事长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