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绩效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六)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七)拟定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八)拟定公司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跨任期的经济活动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九)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