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

董事长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