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六十三条有效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