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海龟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在产卵场海岛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维护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的有关设施、标识;(二)监视、记录海龟产卵、孵化情况;(三)组织人员对产卵场进行巡查;(四)对海龟保护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