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优先原则和海龟洄游产卵的实际情况,在产卵场海岛及周围海域的一定范围内划定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及时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