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改变规划许可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