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会同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