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在镇、乡、村寨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