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供水、供电等生产经营企业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水、电等相关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